(2017)京行终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英睿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英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信访条例(2005年)》: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2384号上诉人:陈英睿,男,1990年5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上诉人陈英睿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行初13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英睿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陈英睿诉称,其与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产生理赔争议,该公司员工伙同交警试图骗取其保险,导致陈英睿没有得到理赔。陈英睿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保监局(以下简称广东保监局)投诉,广东保监局于2016年9月9日作出《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粤保监信[2016]49号)。陈英睿对该答复不服,于2016年9月17日向保监会邮寄了《信访复查申请书》,保监会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和处理,陈英睿认为保监会的不作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损害了正常的保险秩序,故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1.确认保监会行政不作为违法;2.判决保监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陈英睿的合法保险权益;3.保监会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陈英睿所诉事项属于信访事项,保监会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对陈英睿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陈英睿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对陈英睿的起诉,一审法院不予立案。陈英睿不服一审裁定,认为保监会对其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答复和处理,对其产生实际影响。实际影响是其投保而取不到保险金。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予立案没有法律依据。故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由本院受理,支持其一审诉请。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其中第(四)项明确规定,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案中,陈英睿向保监会寄交信访复查申请书,属于《信访条例》所界定的信访行为,行政机关对信访行为的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主张没有得到理赔,并非保监会对信访事项的处理造成的。保监会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对陈英睿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亮审判员 张 爽审判员 谷 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铱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