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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3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精与孙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精,孙秀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3582号原告:李精,女,1972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燕,福建师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孙秀菊,女,1975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精与被告孙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精于2017年0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双方已庭外和解,纠纷已排除,现李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精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李精负担。审判员  吴淑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振勇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