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云才与李瑞洪、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才,李瑞洪,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4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云才,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李瑞洪,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硕,经理。本院在执行刘云才与李瑞洪、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XX账户上的存款5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文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