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文涛与沈小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涛,沈小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1044号原告:马文涛,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小萌,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马文涛与沈小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文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小萌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文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整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因生意周转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15万元整,原告通过无忧借条APP平台转账和现金交付方式借款15万元给被告,后被告打下两张借条,约定还款时间,但到期后至今未偿还。沈小萌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马文涛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2张,证实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的事实;3.沈小萌户籍身份证明,证实被告身份情况。对上述证据,被告沈小萌未到庭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沈小萌因生意周转资金困难向原告马文涛借款,马文涛分两次分别向沈小萌提供借款60000元和90000元。后沈小萌给原告出具借条两张,注明借款金额和还款期限,其中60000元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2月15日前,90000元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3月10日前,两张借条均未约定利息。被告沈小萌在借条上签名盖指印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持据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合理合法,应当得到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利息,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约定有利息,本院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所述,原告马文涛持据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有理有据,对其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小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文涛借款150000元。二、驳回原告马文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沈小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吕 品审判员 程东升审判员 万曼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