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5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刑初83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33岁(1983年1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安国市,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5月8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7]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所租赁的北京市大兴区×镇×家园×区×号楼×单元×号和北京市大兴区×镇×家园×苑×号楼×单元×号房屋到期的情况下,隐瞒转租和到期的事实真相,预谋骗取钱财,以与事主续约租房为由,分别骗取事主张某2租金人民币5455元、张某3租金人民币3990元、郑某租金人民币8250元。2017年5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巡警大队康庄公安检查站民警在站前进行方向设卡检查时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的家属已代其退赔事主张某2、张某3、郑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三位事主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租房合同和转账记录、收条及刑事谅解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秀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红-2--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