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4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海与代宗年、方翠萍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代宗年,方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85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男,汉族,1964年1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代宗年,男,汉族,1987年11月2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方翠萍,女,汉族,1990年3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与被执行人代宗年、方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