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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时琳琳与马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琳琳,马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668号原告:时琳琳,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马龙,男,回族,现住焦作市。原告时琳琳与被告马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时琳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时琳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柳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