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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薛忠飞诉被告沈阳大君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忠飞,沈阳大君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629号原告:薛忠飞,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被告:沈阳大君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法库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全友,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薛忠飞与被告沈阳大君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薛忠飞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忠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薛忠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96.00元,减半收取6,698.00元,由原告薛忠飞负担。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