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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德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杜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德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杜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55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德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刚,总经理。被执行人杜凡,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德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德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7329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3141.3元。执行中,将被执行人杜凡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华清西路6号83幢11103室房产进行查封,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2民初732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付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