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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红军与牛亮亮、牛山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军,牛亮亮,牛山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2327号原告:李红军。被告:牛亮亮。被告:牛山林。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法定代表人:丁金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军诉被告牛亮亮、牛山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情尚未治愈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赵寿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