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6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庞长全与成都市艺朗雕塑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长全,成都市艺朗雕塑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214号原告:庞长全,男,195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毅,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艺朗雕塑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牧山路三段39号。法定代表人:向理。原告庞长全与被告成都市艺朗雕塑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庞长全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长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庞长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庞长全负担。审判员 夏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胥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