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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邱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2591号被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东段。机构代码证17175616-0。法定代表人高新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连松,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邱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