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3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廊坊市时代广场管理处与永清县园林环卫处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时代广场管理处,永清县园林环卫处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1043号原告:廊坊市时代广场管理处,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92号。法定代表人:王志亮,现任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张春晓,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清县园林环卫处,住所地永清县永清镇武隆路103号。负责人:牛炳军,任该处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时代广场管理处诉被告永清县园林环卫处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时代广场管理处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时代广场管理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市时代广场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廊坊市时代广场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孙旭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昊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