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某、临猗县薛公聚会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临猗县薛公聚会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080号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颖浩,女,196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临猗县猗氏镇贵戚坊村*组。被告(反诉原告):程某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宇飞,山西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圣宣,男,1939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永济市康乐南路*号。被告:临猗县薛公聚会点。负责人: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某、临猗县薛��聚会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以经过考虑,愿意与被告私下调解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XX鹃人民陪审员 耿小凯人民陪审员 刘 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