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丁瑞与杨万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瑞,杨万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622号原告:丁瑞,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马英杰,男,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万财,现住北京市宣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瑞与被告杨万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原告丁瑞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瑞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凌涛代理审判员 魏 毅人民陪审员 杜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艳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