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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丁瑞与杨万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瑞,杨万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622号原告:丁瑞,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马英杰,男,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万财,现住北京市宣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瑞与被告杨万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原告丁瑞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瑞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凌涛代理审判员  魏 毅人民陪审员  杜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艳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