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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招远市海正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溪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远市海正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溪水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694号原告:招远市海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温泉路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576004256N。法定代表人:唐杰,总经理。被告:山东溪水建材有限公司(原名称:潍坊融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89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56521054XB。本院在审理原告招远市海正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溪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946025.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46025.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金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立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