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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辖终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勤建、XX雷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勤建,XX雷,钟顺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勤建,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XX雷,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顺乃,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上诉人徐勤建、XX雷因与被上诉人钟顺乃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浦江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6民初43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徐勤建、XX雷上诉称,本案名义上是合同纠纷,但实质上属于矿产所有权纠纷,系典型的不动产纠纷案件,应适用专属管辖,一审在程序审查中对实体作出认定显然是错误的。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移送兰溪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石矿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两被告住所地都在浦江,故浦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庭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