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唐甲甲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彭某某,唐甲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24民初704号 原告:唐某某,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彭某某,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唐甲甲,男,个人信息………略,系彭某某姐夫。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唐甲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曾祥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