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91刑更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罪犯李永付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永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91刑更259号罪犯李永付,男,生于1963年2月24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北省大悟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2009)武刑初字第00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付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执行中,2013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7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因罪犯李永付在服刑中获监狱五次表扬、一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永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五次表扬、一次记功。未履行已生效裁判的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及狱内消费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永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所犯之罪中有严重暴力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罚,应从严减刑幅度;对于其未履行已生效裁判的财产性判项之情节,结合其在狱内的消费情况,应认定其确无履行能力,可不作从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付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9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光华审判员 叶小平审判员 周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