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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4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笑平与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笑平,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4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张笑平,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陵川县平城镇杨寨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开发区颐翠路396号1号楼三层(景潮公司)。负责人:刘兴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笑平与被执行人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陵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张红军审判员 郎贺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荆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