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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9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何阿才与张普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阿才,张普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9民初490号原告:何阿才,男,1996年5月26日生,苗族,住长顺县。被告:张普德,男,1989年6月20日,汉族,户籍地址:贵州省息烽县,现住:长顺县。原告何阿才与被告张普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阿才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其权益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阿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何阿才承担。审判员  梁文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权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