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和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8刑初2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和平,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福建省平和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被告人陈和平被控危险驾驶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24日以平检公刑诉〔2017〕1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瑞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人脱逃,于2017年4月12日裁定中止审理,同年7月17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陈和平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机动车号牌为粤V×××××的二轮摩托车,行至平和县芦溪镇新村村大桥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诉机关指控认为,2016年12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陈和平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机动车号牌为粤V×××××的二轮摩托车,行至平和县芦溪镇新村村大桥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陈和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6.41㎎/100ml。为支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现场勘查的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的血样、扣留的机动车,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情况、车辆查询信息,被告人陈和平的供述与辩解,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指控陈和平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陈和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陈和平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机动车号牌为粤V×××××的二轮摩托车,行至平和县芦溪镇新村村大桥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陈和平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6.41mg/100ml。另查明,陈和平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在本院审理期间脱逃,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17年7月14日被抓获;在关押期间,平和县看守所认为其患有高血压,不宜收押且在关押期间服从管教,建议酌情从轻处罚,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患有高血压,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再查明,陈和平系乡镇精准扶贫对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平和县芦溪镇新村村大桥路段及现场基本情况。2.到案经过二份、逮捕决定书、讯问笔录等逮捕手续,证实陈和平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在审理期间脱逃,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17年7月14日被抓获。3.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6年12月1日11时21分,陈和平在芦溪镇卫生院被提取血样。4.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经鉴定,陈和平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6.41㎎/100ml。5.被告人陈和平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1日早上6点许,其独自在平和县芦溪镇东槐村云中村16-2号自家中喝老白干白酒,后驾驶其儿子陈某在广东购买的车牌号为粤V×××××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到树林村挑蜜柚,老板见其有喝酒让其先回家,其就驾驶摩托车从蕉路村往芦溪镇东槐村云中村自己家的方向行驶,途经芦溪镇新村村大桥头附近路段一食杂店旁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酒精测试,随后被送到芦溪卫生院抽血。其对酒精测试结果及血液酒精浓度鉴定结果均无意见。6.车辆照片、车辆查询信息,证实陈和平驾驶的车辆粤V×××××,系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为其儿子陈某。7.驾驶证查询情况说明,证实陈和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机动车驾驶资格。8.户籍证明,证实陈和平的基本身份情况。9.前科查询证明,证实陈和平无前科劣迹。10.平和县看守所出具的暂不予收押通知书及医院X线透视申请书报告单、病历记录单、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书,证实看守所认为陈和平患有高血压,不宜收押且在关押期间服从管教,建议酌情从轻处罚。11.平和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及情况说明,证实检察院认为陈和平主观恶性较小且患有高血压,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建议变更强制措施。12.平和县芦溪镇及东槐村出具的证明,扶贫手册、帮扶手册,证实陈和平系乡镇精准扶贫对象。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和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应予采纳。陈和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酌情从重处罚。鉴于陈和平具有上述法定、酌定情节,系初犯,又患有高血压,在关押期间服从管教,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陈和平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和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惠珍审 判 员 林玉和人民陪审员 李水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斌李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