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执19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吕建生与汪小林、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建生,汪小林,桐城市申龙塑料有限公司,潘富荣,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19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吕建生,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汪小林,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桐城市申龙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组织机构代码证75095636-X。法定代表人:汪小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潘富荣(系汪小林妻子),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陈华,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桐城市国土资源局职工,,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1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8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陈华月工资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复审 判 员 程 峥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