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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柳州市中房物业服务公司与黄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中房物业服务公司,黄国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2748号原告:柳州市中房物业服务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145号鹿山花苑2栋一层。法定代表人:张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南瑞芳,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禅,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国强,男,1954年7月20日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中房物业服务公司诉被告黄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中房物业服务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中房物业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柳州市中房物业服务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