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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增发与周家华、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增发,周家华,周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2116号原告:姜增发,男,196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周家华,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周斌,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原告姜增发与被告周家华、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姜增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周家华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由被告周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周家华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父子关系。2016年2月2日,被告周家华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年,按年利率20%计息。由被告周斌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同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周家华支付了200万元借款。后被告周家华未按约归还借款,亦未支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周家华因涉嫌诈骗罪被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增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