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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梅荣富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荣富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荣富,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浙江省安吉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4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指定辩护人王海,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安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荣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丽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荣富及其指定辩护人王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7月间,被告人梅荣富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种植白茶擅自砍伐其位于安吉县某镇某水库方向自留山上的杂树。2016年9月27日,森林公安民警巡山时发现上述林地被砍伐,发现被告人梅荣富有作案嫌疑,遂通过村干部联系梅荣富,梅荣富即主动到森林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涉案主要事实。同年10月23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砍伐的涉案林地总面积为1240平方米,幼树2703株。上述事实,被告人梅荣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人梅某1、梅某2、梅某3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搜查照片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小班调查记载表、地形图,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机构资质说明、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证明》等,被告人梅荣富于2016年9月27日在某森林派出所作的行政案件询问笔录等,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梅荣富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梅荣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梅荣富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关于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梅荣富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方人民陪审员 罗 忠人民陪审员 吴秀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偲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