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执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何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何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统一社会代码91120110803736118Q),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嘉德大厦B区。代表人刘宏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钢,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何爱军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与被执行人何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津0110民初5187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2073411.63元,执行费23251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何爱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洪良代理审判员 丁 好代理审判员 徐文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