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481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永松、赵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松,赵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松,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赵聪,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李永松与赵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赵聪位于岑溪市玉梧大道西2××号房地产(房产证号为00××68,土地证号为:02××02),以及车牌号码为桂D×××××湖南牌大型汽车和车牌号码为桂D×××××奥德赛牌小型汽车。现因申请执行人李永松与被执行人赵聪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予以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赵聪名下位于岑溪市玉梧大道西2××号房地产[房产证号为00××68,土地证号为:02××02号]的查封。二、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赵聪名下车牌号码为桂D×××××湖南牌大型汽车(一辆)的查封。三、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赵聪名下车牌号码为桂D×××××奥德赛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杨 岳审判员  胡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庆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