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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2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534仇建新与何水菊、徐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建新,何水菊,徐玉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534号之一原告:仇建新,男,196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陈树宁,江苏中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水菊,女,1966年4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徐玉兵,男,196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鑫峰,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仇建新与被告何水菊、徐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仇建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仇建新负担。审 判 长  曹晓红人民陪审员  曹荣芬人民陪审员  李素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葛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