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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芬与义乌市燕琦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芬,义乌市燕琦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605号原告:吴芬,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珠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燕琦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凌云二区105幢1单元。法定代表人:曹小燕。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马云。原告吴芬诉被告义乌市燕琦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原告吴芬于2017月7日1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吴芬负担。审 判 长  孙建英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人民陪审员  王 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佳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