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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民终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毛莲与山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甲,山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3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滨河北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俊义,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婷,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甲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郭甲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甲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307元,减半收取2653.5元由上诉人郭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红珍审判员  王晓瑜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