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继民与潘刚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民,潘刚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533号原告:李继民,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潘刚见,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李继民与被告潘刚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李继民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继民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李继民负担。审 判 长 赵孟欣人民陪审员 李松强人民陪审员 高松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