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746号原告:刘某,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柴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刘某与被告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吴 学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颖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