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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949号原告:杨某,女,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被告:张某,女,1997年2月3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程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