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恩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恩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终19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恩,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资中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抓获,同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辩护人曾建中,湖南天润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恩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湘0521刑初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恩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帅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恩及辩护人曾建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上诉人李恩和王某2、何某1、赵某、胡某(均已判刑)、苏某等人均系传销组织人员。租住于邵东县城两市塘明珠集团附近一民房4楼,赵某、胡某系管理人员。2014年6月11日,何某2以介绍工作为名将被害人刘某1骗至传销窝点,由赵某负责做刘某1的思想工作要其加入传销组织。赵某限制刘某1的通讯自由,并安排李恩和苏某、王某2、何某1等人控制刘某1的人身自由。6月26日,赵某要刘某1购买2800元一份的“产品费用”以加入传销组织,后赵某威胁要送刘某1当小姐的方式逼其交出700元现金,又威胁要对刘某1搜身,逼迫刘某1交出1600元钱和中国农业银行卡,并要其说出密码。2014年6月27日下午,刘某1被邵东县公安局民警解救。2014年6月17日,苏某以与被害人王某1谈男女朋友为名将王某1骗至传销窝点,由胡某负责做王某1的思想工作要其加入传销组织。胡某扣押王某1的手机,限制其通讯自由,并安排被告人李恩和何某1、苏某、王某2等人控制王某1的人身自由。2014年6月25日,胡某和何某1将王某1单独喊到一间小房间,并要王某1购买2800元的产品以加入传销组织,王某1不愿意。胡某和何某1以暴力相威胁,拿走王某1行李箱内的300元现金和银行卡,并逼迫王某1说出银行卡密码,后胡某从王某1两张银行卡内共取走现金4800元。2014年6月27日下午,王某1被邵东县公安局民警解救。另查明,李恩受传销组织的安排于2014年6月20日左右离开该传销窝点去了江西继续进行传销活动。原判采信被害人王某1、刘某1的陈述,证人赵某、胡某、何某1、何某2、王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银行交易流水,取款指认照片,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恩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恩非法剥夺两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李恩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人李恩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没有对被害人王某1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且本案应与其在江西省新余市犯的非法拘禁案一并处理,现分别处理,量刑过重,故请求从轻处罚。二审出庭检察人员的意见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恩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恩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没有对被害人王某1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经查,李恩非法限制王某1的人身自由的事实不仅有其本人供述、被害人刘某1、王某1的陈述证明,而且还与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李恩上诉及辩护人辩护还提出,本案应与其在江西省新余市犯的非法拘禁案一并处理,现分别处理,量刑过重,故请求从轻处罚。经查,李恩因隐瞒真实身份导致其在江西省新余市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已经判决并已执行完毕,公安机关发现其真实身份后又将其羁押,一审法院对李恩在邵东县的犯罪行为进行判决,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原判根据李恩非法拘禁他人的危害以及归案后悔罪的情节,对李恩所处刑罚并无不当。二审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庆群代理审判员 杨 奎代理审判员 彭启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简 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