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3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碧玲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福忠信家具店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碧玲,深圳市罗湖区福忠信家具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3483号之一原告:林碧玲。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福忠信家具店,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贝丽南路63号信中加工厂1栋5层D-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3365007XE。负责人,欧仲平。原告林碧玲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福忠信家具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林碧玲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碧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碧玲负担。审 判 长 刘 颖人民陪审员 魏国平人民陪审员 陈宏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易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