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直西与浙江黄岩正大工艺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直西,浙江黄岩正大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723号原告:王直西,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浙江黄岩正大工艺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03000038975。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溪岸。法定代表人:杨灵君。原告王直西为与被告正大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正大公司给付原告加工款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正大公司在原告处加工产品。2017年1月25日,经双方结���,被告正大公司尚欠原告加工款10000元,被告出具证明一份。该款被告至今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黄岩正大工艺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直西加工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浙江黄岩正大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章 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