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富国与被执行人何志刚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国,何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异30号案外人:彭虎。申请执行人:李富国。被执行人:何志刚。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富国与被执行人何志刚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彭虎对执行衡阳市石鼓区司前街9号鹏程大厦二套住房(以下简称上述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彭虎称其于2016年11月2日从何志刚处购买上述房屋,已付清全部房款,并于2016年11月3日在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并交纳了税款。案外人彭虎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在该案诉讼阶段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湘0408民初16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何志刚名下坐落于衡阳市石鼓区司前街9号鹏程大厦四套住房,并依据上述裁定在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了查封手续。本院认为,本院(2016)湘0408民初16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何志刚名下坐落于衡阳市石鼓区司前街9号鹏程大厦四套住房,明确了保全的具体对象。案外人实际上是对保全裁定不服,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而不应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的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彭虎的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凌 云审 判 员 朱 溯审 判 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岚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