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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民终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士玮与张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士玮,张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民终8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士玮,男,1956年10月11日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明,男,1950年8月20日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英(张玉明之妻),女,1948年11月2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上诉人高士玮因与被上诉人张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882民初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士玮,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XX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士玮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原审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称上诉人向其借款9万元,而在补充发言中又称该款是上诉人在购买楼房时的欠款。同一笔款只能存在一个事实,而被上诉人却说出了两个事实,显然是矛盾的,是不成立的;2、被上诉人主张不能成立,被上诉人称该款是上诉人购买房屋欠款,可是按照2015年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出具了办理楼房产权证照的全部手续。由此可以看出双方在购楼款上没有债权债务关系;3、原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诉求进行了抗辩,可是原审并未考虑上诉人所持有收据与借据相平账的理由,也不考虑上诉人提供的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据相互抵账的问题,更不允许上诉人进行反诉;4、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有多笔经济往来关系,应当双方结账,最后确定双方的各自的欠款额。张玉明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曾在(2017)吉0882民初225号案件庭审中已经明确认可9万元借据为上诉人承包地时向被上诉人借款,所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张玉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高士玮立即偿还借款9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05年12月30日,高士玮为张玉明出具借据一枚,借据载明: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2、2017年2月16日,张玉明曾持此借据向本院起诉,高士玮在庭审中称此借据中的款项不是购买房屋所欠,而是其承包土地时借张玉明的钱,后张玉明对此案撤回起诉。一审法院认为,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对证据的综合分析,可以认定张玉明与高士玮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高士玮拖欠张玉明的9万元钱应给付张玉明,其拒不给付是错误的,张玉明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因双方当事人在借据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对高士玮提出的诉讼时效的抗辩事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高士玮提出的反诉问题,本院认为,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只是高士玮针对本案提出的抗辩理由,与本案中的借据不是基于同一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张玉明亦对高士玮提供的证据持有异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高士玮的抗辩事由不予采信,且高士玮在庭后并未提交反诉状、亦未交纳反诉费,故对高士玮提出反诉的请求本院不予受理。如其证据充分,可另行向张玉明主张权利。判决:高士玮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张玉明欠款9万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高士玮负担。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2017)吉0882民初255号案件的庭审笔录,用于证明上诉人在该案庭审中认可此份借据是上诉人承包土地时在被上诉人处借款,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首先,上诉人认可2005年12月30日出具的借据上的签名为其本人所签,对借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该借据所书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其次,关于该借据所借款项9万元是购楼款还是包地款的问题,因上诉人在(2017)吉0882民初255号案件(该案被上诉人已撤诉)的庭审中自认该笔借款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所借的包地款,虽上诉人在二审中推翻了该自认,但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对上诉认的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另,关于上诉人主张该9万元借款为购楼款并已经用其所持2005年7月23日的收据中所标注瓷砖予以抵消,但上诉人所持收据出具在先,而借据出具在后,与上诉人所主张借据在先,后用该收据所注瓷砖款抵账的抗辩理由不符,故上诉人主张该笔借款已经用瓷砖款抵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高士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高士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孔庆江代理审判员  倪继迎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