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昆明翔运航空货运有限公司与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翔运航空货运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483号原告:昆明翔运航空货运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关上南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52549372。委托代理人:陈锐,云南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360号凯旋大厦X-X楼及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546747214。委托代理人:杨松,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董娜,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昆明翔运航空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原告昆明翔运航空货运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昆明翔运航空货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翔运航空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此款原告昆明翔运航空货运有限公司已预交,此款为减半金额),由原告昆明翔运航空货运有限公司承担。另,原告昆明翔运航空货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差额5375退还原告昆明翔运航空货运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罗 玮人民陪审员 夏书萍人民陪审员 贺加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