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解纪山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解纪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864号罪犯解纪山,男,1968年9月6日出生,回族,山东省新泰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解纪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至2020年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4月6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8月2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解纪山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解纪山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解纪山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解纪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解纪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