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4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关玉贵、林清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玉贵,林清河,赵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496号申请人:关玉贵,男,汉族,1954年2月3日出生,户籍地:临邑县。被申请人:林清河,男,汉族,1971年7月17日出生,住临邑县。被申请人:赵彦军,男,汉族,1973年5月16日出生,住临邑县。申请人关玉贵诉被申请人林清河、赵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关玉贵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林清河、赵彦军名下存款90000元或相当于90000元的同等价值财产。关玉贵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投保的保单号码为:PZDM201737140000000300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关玉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林清河、赵彦军名下90000元存款或相当于9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翠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征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