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慧玉与马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玉,马广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8民初259号原告:王慧玉。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被告:马广东。原告王慧玉与被告马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慧玉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慧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被告��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2年被告因种植水田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于当天就将借款现金50000元给付被告,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付,直到2016年原告找到被告,被告重新又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据,但至今被告都没有偿还借款。被告马广东未进行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2组证据:1.欠条原件一份,内容为欠王慧玉种水稻借款伍万元,当年卖完稻子还款。借款人马广东。欲证明2016年1月10日被告马广东欠原告王慧玉借款50000元,当年卖完水稻还款。2.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八五八公安分局2017年3月15日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内容为马广东,身份证号码××,原为我辖区人口,暂住地为八五八农场清河分场。社区民警在多次走访过程中未看到马广东,并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现下落不明。特此证明。欲证明马广东无法联系,现下落不明。被告马广东未提交证据。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系相关部门出具,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证据采信情况,以及原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春天,被告马广东因种植水田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据。事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未偿还。被告于2016年1月10日给原告重新出具一���欠据,约定当年卖完稻子还款,但至今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另查明,被告马广东现去向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马广东出具的欠条在案为凭,事实足以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马广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慧玉借款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0元由马广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 判 长 孙树红人民陪审员 张新英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浩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