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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晟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晟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342号申请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城浚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03CWXM。法定代表人:王运斌,董事长。被申请人:平邑晟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城工业园区,创业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648488534。法定代表人:王辉。申请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邑晟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平邑晟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山东双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49%的股份依法予以保全16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平邑晟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山东双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49%的股份16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冀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