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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文华、杨俊英与张洪文、张洪军、张洪芳、张洪菊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华,杨俊英,张洪文,张洪军,张洪芳,张洪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416号原告:张文华,男,山东省平原县。原告:杨俊英,女,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燕,平原润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洪文,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张洪军,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张洪芳,女,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张洪菊,女,山东省平原县。原告张文华、杨俊英与被告张洪文、张洪军、张洪芳、张洪菊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张文华、杨俊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文华、杨俊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文华、杨俊英负担。审 判 长  魏新娟人民陪审员  黄鲁生人民陪审员  张和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德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