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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玉英、XX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英,XX文,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557号申请人:朱玉英,男,汉族,住临邑县城区。被申请人:XX文,男,汉族,临邑县昊宝西装专卖店(私营企业)负责人(苍圣大街全家乐超市西侧)。被申请人:刘洋,女,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申请人朱玉英诉被申请人XX文、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玉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XX文、刘洋名下的存款60000元或其他同等财产,并向法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XX文、刘洋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朱玉英名下的鲁(2017)德州市不动产权第0004013号商品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同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梓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