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02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米贤爱、杨春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贤爱,杨春成,杨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经开区德善路3号(德天商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W233T。法定代表人白庶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米贤爱,女,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春成,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大红,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米贤爱、杨春成、杨大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湘12执监34号执行裁定书将本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提级至该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1202执恢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沈玉权审判员  银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