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东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1443号原告: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河口农商行)。住所地:老河口市。法定代表人:谭东明,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将志杰,系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付东升,男,195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老河口农商行与被告付东升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立案,原告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选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泽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