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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民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晋兆德通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天玺房地产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民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晋兆德通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天玺房地产有限公司,李刚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民初5600号原告:青岛市黄岛区民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浦江路57号。法定代表人:于瑞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倩怡,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青岛晋兆德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汉城路1号五楼厂房628号。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被告:青岛天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30号国际贸易中心A座2502室。法定代表人:李刚,董事长。被告:李刚,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市黄岛区民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民泽小贷公司)与被告青岛晋兆德通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德通工贸公司)、青岛天玺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天玺房地产公司)、李刚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泽小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倩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通工贸公司、天玺房地产公司、李刚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民泽小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德通工贸公司偿还借款利息659550元、律师费35000元;2.天玺房地产公司、李刚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德通工贸公司、天玺房地产公司、李刚承担。诉讼过程中,民泽小贷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德通工贸公司偿还借款利息61172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1日,民泽小贷公司与德通工贸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德通工贸公司向民泽小贷公司借款400万元,年利率13%,逾期利率19.5%,借款期间为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7月30日,还款方式为按日计息,每月付息,到期还本;如逾期还款,应当承担民泽小贷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同时,民泽小贷公司与天玺房地产公司、李刚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天玺房地产公司、李刚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民泽小贷公司按约定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德通工贸公司仅于2014年12月19日偿还本金400万元,利息经多次催收未予偿付。德通工贸公司、天玺房地产公司、李刚未作答辩。民泽小贷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开庭审查,其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31日,民泽小贷公司与德通工贸公司签订青民泽公借字第2013-399号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德通工贸公司向民泽小贷公司借款4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7月30日;固定年利率13%,利息从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按实际放款额和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每月结算一次,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贷款到期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贷款逾期30天以上的,贷款本息的偿还顺序为:(1)本金,(2)利息(含罚息、复利);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导致贷款人为催收贷款本息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律师费、诉讼费、强制执行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同日,民泽小贷公司分别与天玺房地产公司、李刚签订青民泽公保字第2013-399号、青民泽个保字第2013-399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天玺房地产公司、李刚自愿为青民泽公借字第2013-399号贷款合同项下德通工贸公司所应承担的债务本金4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向民泽小贷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另加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民泽小贷公司当日以转账方式向德通工贸公司发放贷款400万元。借款凭证记载的还款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年利率13%。借款到期后,德通工贸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归还贷款400万元,利息未予支付。民泽小贷公司先后于2014年12月30日、2015年3月30日、2015年6月30日、2015年9月30日、2015年12月30日向德通工贸公司、天玺房地产公司、李刚发出逾期贷款欠息催收通知书,德通工贸公司、天玺房地产公司、李刚均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字确认。本院认为,民泽小贷公司与德通工贸公司、天玺房地产公司、李刚之间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民泽小贷公司出借款项后,德通工贸公司应按约定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德通工贸公司仅归还了借款本金,对于拖欠的利息应承担清偿责任。民泽小贷公司计算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共计611720元,未超出合同约定标准和法定标准,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保证合同约定,本案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另加两年,即本案保证期间于2016年7月30日届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民泽小贷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天玺房地产公司、李刚催收,从即日起开始计算对天玺房地产公司、李刚的诉讼时效,此后民泽小贷公司的数次催收,均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故天玺房地产公司、李刚仍应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对德通工贸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青岛晋兆德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青岛市黄岛区民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611720元;二、青岛天玺房地产有限公司、李刚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46元,公告费600元,由青岛市黄岛区民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29元,青岛晋兆德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0517元。青岛天玺房地产有限公司、李刚对青岛晋兆德通工贸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玉京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吕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相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