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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3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园分社与谢丽、刘道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园分社,谢丽,刘道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3620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园分社,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75号。负责人:李永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强,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勇,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丽,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刘道先,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园分社与被告谢丽、刘道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园分社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琪文 更多数据: